《表4 CAC、欧盟和中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其他营养素成分的限量规定[1,8,13-14]》

《表4 CAC、欧盟和中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其他营养素成分的限量规定[1,8,13-14]》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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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差异化分析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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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在总脂肪酸含量中的占比。

由表4可知:对于氟,CAC和欧盟均规定了限量,且CAC规定氟化物不应添加到婴幼儿配方食品中[8],中国没有对此作出说明,但对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氟含量规定了上限;除氟、二十二碳四烯酸及膳食纤维外,CAC将表4物质全部列为必需物质,而中国则将表4中物质划分为可选择性成分;中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可选择性成分的添加规定按年龄不同类别也不同,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包括铬、钼、胆碱、肌醇、牛磺酸、左旋肉碱、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二碳四烯酸,1~10岁人群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氟、核苷酸和膳食纤维,10岁以上人群则去掉了二十二碳六烯酸和二十二碳四烯酸;欧盟对上述物质没有做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