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颗粒物考核技术指标(1)》
(1)颗粒物准确度考核标准为参比方法排放浓度≤10 mg/m3时指标;FS为监测仪器满量程刻度值。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对颗粒物监测设备的颗粒物监测浓度的准确度、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进行考核[6],技术指标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61367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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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30 |
作者 | 耿晔、孙开争、杜天君 |
绘制单位 | 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