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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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规范——兼评《民法总则》第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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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发布前,我国民法是否明文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学界素有争议。肯定说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现行法依据为《民法通则》第6条、第7条(2)和《宪法》第51条。[3]51否定说则认为,我国尚未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后一种见解又可进一步分为支持说和反对说。支持说认为,现行民法虽未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确有必要将其纳入基本原则范畴。[4]455而反对说认为,禁止权利滥用规范不应成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其理由主要在于,禁止权利滥用规范的内容已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囊括(3)。司法实务中存在类似的分歧。下表数据反映出司法裁判中引用不同法条、以禁止权利滥用规范分别作为说理依据和裁判依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