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对刑事职业禁止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交叉关系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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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刑事职业禁止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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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刑事职业禁止与其他附加刑间的关系澄清。刑事职业禁止同并处罚金、没收财产间不存在交叉关系,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内容上存在交叉。从刑法第54条可知,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将被禁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同时被禁止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而刑事职业禁止也能达到同样目的。那么,在贿赂犯罪中,如果法官决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还需要同时宣告刑事职业禁止便成为须考量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二者竞合时应该排除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而全部宣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2]133-135但该种单方排除的做法并不足取,应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法官在宣告是否适用刑事职业禁止前,须作出充分的利益衡量以尽可能防止司法执行时的内容重复,节约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确实没有办法防止重复执行,则需要同时宣告适用二者,不能单为节约司法资源而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遗漏评价。须明确,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中“刑罚执行完毕”的“刑罚”并不包括附加刑,如果只是对被告人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时便没有必要再宣告适用刑事职业禁止。[13]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笔者将被告人可能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设为X、刑事职业禁止期限设为Y,对刑事职业禁止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交叉关系的处理规则构想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