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适用刑事从业禁止相关罪名与同期罪名数量比较(2015.11.1—2018.5.22)》

《表1 适用刑事从业禁止相关罪名与同期罪名数量比较(2015.11.1—2018.5.22)》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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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的反思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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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标志着在我国从业禁止首次被纳入刑法范畴,其作为一项保安措施(1),在促进刑罚轻缓化、保障犯罪人人权、发扬刑法人道主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时至今日,该项制度的适用情况却不尽人意,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从业禁止”为关键词搜集了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22日的刑事判决书,共计35份,笔者将相关信息整理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