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滥用股东权利”的主要表现方式———间接侵害类》

《表2“滥用股东权利”的主要表现方式———间接侵害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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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迫”救济路径及效果:实证与域外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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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股东为原告的诉请案件中(共87例),其诉讼请求有时并不局限于第20条第2款所规定的赔偿损失,还包括非金钱类的请求。图1是股东诉请的救济措施的类型统计。在股东诉股东的案件中,原告基于《公司法》第20条提起损害赔偿的共33例,法院支持股东赔偿诉请的占比接近一半(16例)。对于该赔偿责任的具体认定,法院主要依循三个要素: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存在;股东受有损失;行为与损失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在这16例中,还存在法院同时适用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此种案件具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法院结合适用其他法律,例如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适用相应救济;第二类,在未引用公司法其他法条或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情况下,法院仍依据个案施加除赔偿损失之外的救济方式,如(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此外,一些案件还单独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1款,根据个案做出停止滥用权利的行为、返还相关财产的决定,如(2017)川132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