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央环保督察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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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的制度逻辑与延续——基于督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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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件整理而成。

中央环保督察与区域环保督查在领域上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交织的情况,但由于制度缘起的差异,二者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安排。区域督查是原环保部(政府组织)发起的内嵌式行业监督,而中央环保督察是党中央权威授予下的政治监督和行业监督的结合。从具体的制度安排来看,相比区域督查制度,第一,中央环保督察将“区域督查中心”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使其成为行政机构,并赋予处理权等职能强化其监督作用。督察局主要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同时协调指导省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县环保督察;第二,通过“高配”督察组组长(省部级官员)强化督察权威,将部门行动上升至国家行动,增强了督察的独立性;同时通过一系列高层次的党政法规的出台,明确督察内容以及提升督察位阶(见表1);第三,由聚焦督企转变为聚焦督政,通过强化问责落实地方党政责任,要求各级各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视为政治责任。在强督察权威下,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共约谈了党政领导干部18448人,问责18199人,其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875人,科级干部63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