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基准回归结果:中央环保督察能否提升企业绩效——以上市工业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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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能否提升企业绩效——以上市工业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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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括号内为以省份和行业聚类的稳健标准误,*、**和***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

本文根据式(1)的多期倍差法,首先给出中央环保督察对上市工业企业绩效的整体效应结果,如表3。为区分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与结束后的效应,本文将虚拟变量l(CEPS)分解为虚拟变量l(CEPS)_during和l(CEPS)_post,前者表示是否正在接受中央环保督察,后者表示是否结束接受中央环保督察。(2)根据(2)、(5)列,中央环保督察存在对企业绩效的改善作用,且在督察结束后展现出更强的改善效果,如果认为中央环保督察属于运动型环境治理机制,则政策存在积极的滞后效应。事实上,这为肯定中央环保督察搭建长期“党政同责”机制、消除公众参与环保制度障碍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时(5)列l(CEPS)_during与(8)列l(CEPS)的系数相差不大,因此,将中央环保督察认定为介于运动型和常规型之间的非常规型环境治理机制,存在一定合理性,基于此进行识别是可以接受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可得出中央环保督察在整体上显著提升企业绩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