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异质性下中央环保督察对空气污染影响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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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与空气污染治理——基于地级城市微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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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气质量考核指标异质性分析。各省份往往将PM2.5或PM10的下降比例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指标(2)。为此,本部分将实证检验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对空气污染影响是否与空气质量考核指标有关。由表8可知:首轮中央环保督察显著降低了将PM2.5作为考核指标城市的AQI、PM2.5和PM10,但对将PM10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城市影响是不显著的。从全样本看,将PM2.5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地级城市AQI、PM2.5和PM10均值分别为84.42、52.34微克/立方米和93.52微克/立方米,而将PM10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地级城市AQI、PM2.5和PM10均值分别为71.41、43.17微克/立方米和75.03微克/立方米,这说明与将PM2.5作为空气质量考核的城市相比将PM10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城市平均空气污染程度较低。因此,将PM10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地级城市降低同等程度空气污染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而且这些城市在空气质量排名上具有相对优势,从而空气质量提升的动力相对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