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基本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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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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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括号内为估计系数的稳健标准误,聚类到城市层面。

我们进一步的实证分析表明,“条块关系”深化后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显著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见附表2)(7),这与已有文献研究结论基本一致。Li等(2020)的研究显示,中央环保督察在环境治理领域取得了极大进展,显著提升了环境监管效果。这主要得益于“督政”职能对“逐底竞争”现象的有效纠正,在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将部门行动上升为国家行动后,强化了权威治理,落实了地方党政部门的环保责任(Tian et al.,2019;郭施宏,2019)。刘奇和张金池(2018)也发现,中央环保督察机构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是制度产生效果的重要原因。可见区域环保督查制度“督政”职能的欠缺与监管权威性、威慑力不足,是构成督查制度效力难以凸显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