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论法官在消减同案异判症结中的功能定位》
可见,关于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需要在刑事案件中赔偿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至少有全赔、不赔(包括另案起诉)、侵权人不赔而由保险公司和其所在单位赔偿等多种情形,而司法实务中远不止以上提及的这几种处理方法。各高级人民法院就同一问题的不同甚至相反的处理方法也是源于其裁判时一般直接提出判决意见,而不详细论述该判决意见的依据以及不支持不同意见的理由。
图表编号 | XD00149617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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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10 |
作者 | 沈小军 |
绘制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