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论法官在消减同案异判症结中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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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在消减同案异判症结中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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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案情看似基本相似却又不完全相同,但是由于裁判文书未作充分说理,使案件当事人和公众很难信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为例。此两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主观故意也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侵占他人财物为己用而根本未打算归还本息或者无力归还本息。但有些判决却未作说理和区分而径直判决,即便是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准确,也难免使人怀疑是否存在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现象。在(2014)南刑二初字第0024号案、(2018)赣0403刑初461号案、(2018)鲁0203刑初658号案、(2019)粤0104刑初28号案、(2019)粤1973刑初8号案等案件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法院直接认定构成适用刑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未论及案涉财产的去向是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还是用于投资经营,更未论及为何排除适用刑罚较重的集资诈骗罪。本文并非认为这些判决是有问题的,只是认为判决书若回应了这些明显的争议焦点更能彰显司法的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