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股权集中度与并购溢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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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并购、并购溢价率与公司业绩——基于控股股东支持视角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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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表示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双尾);注:括号内为t值,标准误并经公司层面聚类(cluster)调整;系数差异检验p值用于检测组间RPMA系数差异的显著性

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关联并购扰乱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制度、规章对关联并购进行规范和约束(表1)。关联并购是关联交易的一种形式,既受到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制约,也受到并购重组相关法规的限制。财政部199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对关联交易进行具体规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而同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则首次将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等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此后,针对上市公司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中利用异常定价调节利润的现象,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随后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进行了修订。2001年财政部、证监会相继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关联销售资产及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内容、实施原则、实施条件及实施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关联并购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董事会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明确判断并予以披露,同时还增加了上市公司在关联并购重组中的补偿制度,该办法有助于防范控股股东通过关联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造成侵害,引导股东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政策文件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对企业关联并购行为的监管与指引。随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提高了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共同构成了现行关联并购的监管体系。尽管由于关联并购本身存在复杂性,现行的法律法规仍有亟待完善和修补的地方,但随着我国针对关联并购的监管、核算、补偿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框架的逐步完善,目前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并购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总体而言得到了有效遏制。而且在学术界,相比前些年许多对关联交易或关联并购的研究得出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结论,近几年的不少研究结果表明,控股股东会支持上市公司(李善民等2013,魏志华等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