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联邦主要反洗钱机构及职能》
美国反洗钱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法案和规章制度两个层次。《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和《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构成了反洗钱法律的基础。“9·11”恐怖袭击之后,针对反恐融资出台的《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又对上述框架做出了修订,不仅提高了反洗钱的标准,还将反洗钱监管的范围扩大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法律要求,相关机构需要向美国金融情报中心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提交现金交易报告(CTR)、可疑交易报告(SAR)、外国银行及财务账目报告(FBASR)等信息。在机构设置上,美国的反洗钱监管具有明显的多头监管特征,行政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调查机构的许多部门都参与到反洗钱监管工作中。行政执法机构中,以财政部为反洗钱工作的主导部门,负责反洗钱政策制定、市场业务监管、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等工作;调查机构包括联邦调查局、国税局刑事调查局、中央情报局等,负责反洗钱立案侦查工作;司法机构包括司法部等权力机构,负责起诉和裁决案件、追缴犯罪收益等工作。同时,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储蓄机构监理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等机构也都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反洗钱监管执法。“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成立国土安全部,负责打击与恐怖主义融资相关的洗钱犯罪活动。由于监管职能交叉,大多数银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47304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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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05 |
作者 | 邱牧远 |
绘制单位 | 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