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欧盟跨界协调机构的主要类型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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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跨国治理经验及对中国大都市圈治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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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谋求跨国治理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也就是说,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跨界协调事宜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多元利益的多元系统,仅仅依靠政治性组织,难以胜任全面履行跨界协调的重大任务。为此,欧盟在依法组建跨国机构的过程中,大致包括了三大类机构:以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为主的政治组织,主要发挥跨国立法、行政、协调、决策、监督等职能;以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审计院为代表的经济机构,维护欧盟货币和财政运行;以欧盟法院为主的司法机构,监督各个成员国以及欧盟机构遵守欧盟法律(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