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问责承诺的理论框架[25]》

《表1 问责承诺的理论框架[25]》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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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力度的测量与分析:基于2003—2017年重特大矿难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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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罗美泽克和达布尼克(Romzek&Dubnick)提出了问责期望管理范式和问责类型四分的理论框架,开启了行政问责的系统研究[22]。在继承罗美泽克与达布尼克期望管理范式的基础上,达布尼克和弗里德里克森(Dubnick&Frederickson)重塑了问责的概念并提出了“问责承诺”(accountability promises)的理论框架(见表1),指出“行政问责就是让代理人对输入、过程、输出阶段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问责承诺就是“组织内的问责机制能够提高问责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追求管理目标的信念”[23]。达布尼克和弗里德里克森首次从系统论范式出发,将行政问责作为实现组织目标的管理工具,分析如何使之在不同阶段发挥作用,实现组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