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教师收入在婚育状况上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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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教师收入调查研究——对豫、甘、湘三省的实证分析》
经方差同质性检验,不同婚育状况(未婚、已婚未育、已婚已育且孩子未成年、已婚已育且孩子已成年)收入没有通过方差齐性检验(p=0.007),说明各组方差不同质,故使用Welch和Brownforsythe检验。经检验发现各教龄组之间存在显著的收入差异(见表7),经Tamhane和Dunnett T3方法进一步检验发现,未婚教师收入最低、已婚已育且孩子已成年的教师收入最高。具体地讲:未婚教师在收入上显著低于已婚已育(包括孩子已成年和未成年两类)教师,与已婚未育教师不存在显著差异;已婚未育教师在收入上显著低于已婚已育且孩子已成年的教师,与其余婚育组教师不存在显著差异;已婚已育且孩子未成年的教师在收入上显著低于已婚已育且孩子已成年的教师;已婚已育且孩子已成年的教师收入显著高于其他各类教师。由均值图(见图4)可知,未婚、已婚未育、已婚已育且孩子未成年、已婚已育且孩子已成年的教师在收入上依次提高。
图表编号 | XD0013715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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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2.01 |
作者 | 王彬 |
绘制单位 | 滁州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