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东北三省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上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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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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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三个省份都规定: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力增长变化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