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九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落实情况统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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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议环节在“人大主导立法”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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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类(第一类项目)是指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二类(第二类项目)是指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会期是影响立法审议工作的其中一个因素,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制度和非制度的因素影响着审议功能的行使。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负载诸多功能,立法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之一,但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唯一的职能。除承担立法工作外,人民代表大会还要承担监督“一府两院”、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的工作。以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为例,除立法工作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检查26件法律和1件决定的实施情况,听取审议83个工作报告,作出7件决议,开展15次专题询问和22项专题调研,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43件,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地方人大也同样承担着相应的工作。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五年来,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决定78件,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决定62件,批准民族自治县单行条例3件,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31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65项,开展执法检查14项、专题调研15项、专题询问5项”[16]。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制度建设而言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