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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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典编纂的初心与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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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全国人大官方文件整理)

显而易见的是,民法典作为第五波“法典化”的核心任务,虽然在九届人大期间并未完成编纂的任务,却使民法典首次进入立法部门的实质审议环节,并使得关于民法典的争论从立法和学术界溢出到社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事实上也正是在九届人大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的议案,此后几乎历次全国人大会议均有相关议案提出,这表征了官方、学界和民间形成了编纂民法典的共识(见表1)。在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换届之时,“李鹏同志与吴邦国交接工作时说,我给你留下了两个难题,一个是民法典,再一个就是监督法”。[72]吴邦国委员长上任伊始,便开始对“民法典”问题进行调研。在2003年5月的一次座谈会上,吴邦国委员长讲话指出,“大家刚才提到的监督法、民法典,包括部门预算要不要搞,怎么搞好,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向大家学习”。[73]按照第九届人大确立的“分编讨论”、“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编纂思路,在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民事立法得到快速推进,《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09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2010年)等相继出台。特别是按照“党的十五大”(1997年)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彼时学界认为民法典应该属于社会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根据官方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标准的界定,编纂民法典并非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而是在形成之后继续努力的方向。吴邦国委员长在2003年的讲话中就指出,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有三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74]在2010年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编纂民法典便自然而然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任务,“民法商法这个法律部门中的大部分法律已经制定,今后的主要任务:一是根据需要适时修改有关法律;二是编纂统一的民法典”。[75]换言之,在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十年间,一方面编纂民法典的议程被搁置起来,立法领导人很少谈及民法典问题,另一方面官方、学界和民间似乎都在积蓄力量、等待时机,以使民法典成为建成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收官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