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向联邦议院提出选举异议案之数量及异议理由 (第13届至第18届联邦议院)》

《表2 向联邦议院提出选举异议案之数量及异议理由 (第13届至第18届联邦议院)》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德国联邦议院选举审查制度考察——一项议会存续优先保障的制度设计》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来源:Kapitel 1.18 Wahlprüfung'',https://www.bundestag.de/blob/196112/103f438c3749827832092e2064afce2d/kapitel_01_18wahlpr_fung-data.pdf,访问日期:2018-06-20.

不得不说,选举异议作为前置程序,起到了初步筛选过滤和为联邦宪法法院减负的作用。(7)诉愿人不可略过这一环节而直接在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愿。然而,从联邦议院提供的官方数据(见表2)可以看出,少则三分之一(如第14届)、多则90%以上(如第13届)的案件涉及法律争议,而在这些单纯针对选举法规违宪的选举争议中,当事人即使事先明知联邦议院一定会以“明显无根据”为由驳回,但仍被要求走完全套程序。问题在于,一届议会只有短短四年。在《选举审查法》中,联邦议院对选举审查异议的处理没有时限规定,一些仅仅针对选举法规合宪与否的异议案,历经超过一年甚至更久的审查期,(1)等来的不过是异议人事先已经准确预见的结果。在此类案件中,选举异议蜕变成在联邦宪法法院提起选举审查诉愿而不得不完成的程序。以1994年大选为例,涉及有关“超额议席”及“基本议席条款”是否合宪的审查中,联邦议院用时13个月,最终以“明显无根据”驳回。待到联邦宪法法院最终以4∶4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时,已是1997年4月10日,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不到一年半的时间。(2)再比如,在距2017年19届议会大选不到一周时,(3)联邦宪法法院才对2013年大选中有关议员竞选经费等诸多疑点做出澄清。可见,法院无论做出怎样的判决结果,对即将闭会的第18届议会(2017年10月24日)而言,都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