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被申请人异议理由频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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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及其处理探析——以河南省相关司法裁判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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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秉持“理论联系实践”的理念,运用实证研究法对河南省所有样本案例进行总体性的描述统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的类型进行分析,以获得被申请人异议情况的总体直观认识;并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实现担保物权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分析,以发现隐藏在其中的裁判规律性。当然,统计学并不能完全反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异议问题的所有情况,本部分会结合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等基本理论知识对样本的相关数据进行阐释、分析。401件样本案例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86件,占样本案例的21.45%,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207件,裁判文书中未提及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异议的108件(详见表一)。在86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案件中,每个案件异议理由各有不同,有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并无特殊性,如被申请人提出已经还款、已经与借款人离婚、借款人已经死亡、未届清偿期、所涉抵押物已被查封或者转让、抵押物系唯一住房、希望达成和解等。根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征,我们将被申请人的异议分为有关主体资格的异议,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关基础合同的异议,担保物、担保物权等有关担保合同的异议及其他异议,具体各种异议理由的频率详见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