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欧洲申请异议后的权利要求与PCT申请的原始权利要求及其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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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洲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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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阿托伐他汀晶型及其水合物的欧洲专利EP0848705的无效案件(T 0764/06)[7]中,专利权人在欧洲专利申请、审查和异议阶段时均对PCT申请的原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了“d-面间距”和“>20%的相对强度”2个技术特征。该欧洲申请异议后的权利要求与PCT申请的原始权利要求及其两者的区别如表1所示。本领域公知,“d-面间距”可以由2θ值计算得到。因此,该技术特征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它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在上诉阶段,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一般知识是否可以直接且明确地从提交的说明书中得出衍射值不必与其各自的相对强度值相关联的结论,即“>20%的相对强度”是否为非必要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