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组合物偶然占先修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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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欧洲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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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案例T 14/01中[7],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引入的先前未公开的“条件是该组合物不含1%~30%(重量)的酰基氰胺盐”,该具体放弃旨在消除与Art.54(2)EPC所述的现有技术的偶然重叠(见表3)。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脱离本发明,其为一种偶然占先。上诉委员会认为,现有技术内容与发明无关并且技术领域相差甚远,以致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来就没有考虑过该现有技术,即只有当从一开始就看起来与发明无关时,才是偶然占先。现有技术教导脱离本发明意味着技术人员考虑过该现有技术,并且现有技术涉及含有某些组分的洗涤剂组合物,其是为了防止洗涤过程中染料从有色织物转移到浅色织物或白色织物,其技术领域明显与本发明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且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似,该现有技术并非偶然占先。因此,专利权人这种放弃式的修改违反了Art.123(2)EPC的规定,属于修改超范围。因此,现有技术对本发明没有技术启示、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脱离本发明或现有技术不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一定是偶然占先,即不影响本发明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不是偶然占先的决定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