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具体内容区别》
但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4条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诈骗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进行单独的禁止条文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传销活动案件时不应再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而对于原始型的传销商品,以传销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则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图表编号 | XD00119343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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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01 |
作者 | 王擘、刘玉贤 |
绘制单位 |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