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同存续期间分布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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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司法实践问题之反思——以北京市2013~2019年审结的813件一审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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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9年,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生效案件分别为2、16、30、49、186、242、288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增长率在30%以上,涉案金额分别为1.46、8.61、33.2、25.93、202.7、1002.3、1542.4亿,总体趋势亦不断增大,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性决定了犯罪对象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资金来源多为个人养老、医疗费用、教育基金,而犯罪分子为了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先期会准时给予投资者以高额利息,手段上具有欺骗性,且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由于早期投资者能够拿到利息,通过其不断宣传、引导,更多投资者加入其中。但高利率为资金链带来的不稳定性、风险性也水涨船高,再加上非法集资行为存续期间较长(如表一),致使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危害特别严重,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回本的可能性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