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传统传销与网络传销的主要区别》

《表一:传统传销与网络传销的主要区别》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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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网络传销犯罪司法实务问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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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尽管网络传销案件频发,但国家法律层面至今仍未对“网络传销”一词作出法律解释,而且学术界也各持看法。目前,关于网络传销方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一是于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表述了什么是传销行为;二是于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是于2013年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何为传销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了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比照现有法律条文对传销的定义,网络传销可以界定为:以获利为目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利用互联网构建网络传销平台进行线上传销活动,以各种名义为借口,在线上线下运用多渠道多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目标群体开展传销信息宣传,通过网络平台不断吸引公众参与或成为会员,向特定网络平台投入数额不等的资金,制定各种奖励模式刺激参与者想方设法继续发展下线,并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投入资金的多少确定报酬,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基于此,网络传销犯罪属于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复合型犯罪,是传统传销犯罪的“升级版”,且具有违法成本更低、隐蔽性更强、欺骗性更高、传播性更广和危害性更大以及打击查处更难等特点。传统传销与网络传销相比,二者间还存在较大区别(如图: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