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罚金数额分布:我国网络传销犯罪的量刑问题及其应对》
财产刑处罚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律虽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了罚金刑,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的罚金数额或区间,也没有规定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的罚金数额太少,与犯罪所得相比,难以形成威慑力。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作为非法经营罪的一种情况加以处罚的,并且规定了没收财产。而《刑法修正案(七)》单独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却没有规定没收财产。对比两个罪名可以发现,非法经营罪针对的是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针对的是“借经营之名,行骗钱之实”的传销活动[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但其处罚力度却不及非法经营罪的重。再看司法实践中,司法判决对犯罪分子判罚的罚金数额往往与其违法所得相差甚远。通过表2可以看出,在1106份案例中,罚金数额主要集中在2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案例有728个,占全部案例的65.8%;罚金数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案例则占全部案例的78.1%。其中,在1106份案例中,最低的罚金数额为1000元,最高的罚金数额为300万元,这说明罚金量刑的离散程度较高,差异较大,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定标准。罚金刑的量刑总体偏低,难以发挥罚金刑惩处犯罪分子,预防违法犯罪再发生的法律作用。
图表编号 | XD002286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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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30 |
作者 | 莫志强、雷蕾 |
绘制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