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洗钱案件的罚金数额与洗钱数额的对比情况》

《表2 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洗钱案件的罚金数额与洗钱数额的对比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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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案例考察与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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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前提,但情节过于抽象,且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界定,导致适用模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作出认定,但认定的标准不一,特别是洗钱的数额标准差异较大,如2002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为20万元以上,2011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为50万元以上,2012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上)》规定为洗钱数额10万元以上或获利1万元以上,199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规定为洗钱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洗钱数额20万元以上。另外,在涉及其他认定因素方面各地也有不同,如四川省从洗钱次数、是否引起新犯罪和是否影响要案侦破角度考量;天津市则在考虑洗钱次数的同时,也将个人以洗钱为业或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列为考虑因素;陕西省则在考虑洗钱数额、洗钱次数之外增加了洗钱手段、洗钱主体与身份、洗钱后果,如“手段恶劣的;以犯罪集团的成员身份实施洗钱行为的;造成局部金融秩序紊乱或金融危机的;导致重大的犯罪无法及时破获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方便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