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犯罪行为类型与定罪量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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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侮辱罪的司法适用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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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1和图3所示,强制侮辱罪的行为类型与侮辱罪(犯罪对象为妇女)的行为类型大部分重合。“强制脱光衣物”“强制脱光衣物且拍裸照”“强制碰触生殖器”“强制剪毁头发或者衣物”等强制侮辱罪行为同时也能够成立侮辱罪。两种罪名中行为类型的混淆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并最终导致罪与刑的失衡。从规范意义上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若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情节,最高法定刑为15年。但侮辱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可见,由于罪名的不当适用将可能导致某些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行为反而施以较轻的刑罚。以表2中的案例比较说明(3):两个案件中行为人侵犯的客体都是妇女的性羞耻心;客观方面,行为都是在公共场所扒光妇女衣物、暴露妇女的私密部位;危害结果方面,案例6比案例5稍加严重,案例6中行为人的煽动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裸露视频在网上流传的结果;主观方面,两案的行为人都是直接故意,动机都是为了一时的逞凶斗狠,并非追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总体而言,案例5与案例6所呈现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体相当,行为人同时都具有自首情节或者认错态度良好的悔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也相当。按照罪刑相均衡原理,两案应适用的刑罚轻重应当相差不大,但是案例5中的赵某却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案例6中的杨某某和马某某仅被判处拘役。试想赵某若是无自首情节而不被减轻处罚,他将因为在公众场合扒光妇女衣物的情节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2款被加重处罚,即被赵某甚至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同案不同判”的失衡情况,就是因为司法机关混淆了强制侮辱罪和侮辱罪的行为类型并不当适用罪名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