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边民贸易走私共同犯罪行为类型分析》

《表2:边民贸易走私共同犯罪行为类型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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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行为类型分析——以犯罪链解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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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表所示,必须同时考虑行为与身份,才能对犯罪链下共同犯罪的主从犯作出正确划分,同时通过第一主犯与末端从犯的认定,可清楚反映犯罪链下共同犯罪行为与罪责因果联系。第一主犯位于犯罪链上游,这些角色在整个走私犯罪链中掌握着谋划、协作和调度资源的能力,行为与走私结果具有密切的因果关联性;末端从犯处于犯罪链下游,通常是被动投入到犯罪链,主观恶性小,仅听从安排完成相应工作,获益也少。无论是何种行为类型的走私,货主和走私团伙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犯罪链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在两者均为主犯的情况下,评判两者中哪个角色更为主要时,关键在于谁提出犯意。因为共同犯罪的造意者是犯罪链的发起端,往往负责组织、策划系列走私活动,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故可认为实施教唆行为的货主为第一主犯。若实际通关人主动揽货走私,货主被游说参与走私,则实际通关人为第一主犯,货主可根据其参与程度认定主犯或从犯。至于仅收取固定工资的基层雇员,赚取微薄收入的普通船员,一般是社会中下层民众或弱势群体,虽为实行行为,但其受指使参与犯罪,不清楚犯罪核心,没有获得犯罪的巨大利益,在犯罪链中处于最末端,容易被吸入和甩出,故在犯罪链中起最次要的作用。同理地,对于单位内部人员定位及共犯人的主次责任比较,亦可遵循此规则,在应用“多个主体说”划分主从犯之后,全方位考察共犯人的具体地位、作用等情节因素及造成法益危害性的因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