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走私犯罪刑事责任归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及第24条之规定,自然人走私的起刑点为10万元,单位为20万元,如逃税金额未达到起刑点,则可能被海关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逃税金额达到起刑点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面临如下刑事责任(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88159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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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30 |
作者 | 冯晓鹏 |
绘制单位 |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海关与贸易合规)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