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P2P网络借贷犯罪行为类型统计》

《表4 P2P网络借贷犯罪行为类型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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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介入路径探析——以P2P网络借贷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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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在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三类界定:第一类为“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通过出售投资理财产品或者融资产品给投资人,形成资金池,先笼络资金,再出借给他人赚取利差;第二类为“借款”模式,即不合格借款人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平台由于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默许支持而产生的非法集资风险;第三类为典型的“庞氏骗局”模式,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在前期运营过程中借新贷还旧贷,募集大量资金后,平台停止经营或者直接卷款潜逃。通过表4可以发现,“理财-资金池”模式为目前最为盛行和普遍的非法集资形式,占比66.79%,而不合格借款人的“借款”模式占比最少,仅占0.76%,仅有两份判决书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因为默许支持不合格借款人非法集资,从而与不合格借款人共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践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出借行为很少认定为犯罪,同时,对于不合格借款人也主要通过合同诈骗罪进行规制。如何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理审查义务边界,以及如何厘清平台与不合格借款人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不仅仅是行政监管应该考虑的问题,也是刑法规范不断完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