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P2P网络借贷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况统计》

《表5 P2P网络借贷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况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介入路径探析——以P2P网络借贷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通过表5可以发现,共同犯罪是P2P网络借贷犯罪的主要形式,这主要是由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复杂性和网络平台建设运行的科技性决定的,这种犯罪形式很难由一个人单独完成。《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观认识、所起作用、行为贡献度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台建立者等一般会按照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了解公司资金的真实走向等情况,一般会按照相应犯罪的从犯定罪处罚;公司的普通销售人员或客服、行政人员等,一般不按犯罪处理,而是作为证人。但是,就共犯而言,不能简单地以身份作为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就客观行为来看,如果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实施了虚假的发布行为,例如虚构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等,或者在销售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即使是一般销售人员,也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其次,从主观故意来看,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实践中,大多数判决为直接故意形式的共同犯罪。同时也应该关注刑法对间接故意行为的评价,例如,明知道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仍然纵容其发展,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等。在共同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杜绝主观方面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