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开设赌场罪中不同行为模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仅是为他人的赌博活动或赌场提供场地条件,但却不以营利为目的(既无收费,亦无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更无抽头渔利),则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之正犯,但仍可能构成赌博罪之帮助犯或开设赌场罪之帮助犯(见表10)。
图表编号 | XD0021950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周娅、方向楠 |
绘制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如果行为人仅是为他人的赌博活动或赌场提供场地条件,但却不以营利为目的(既无收费,亦无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更无抽头渔利),则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之正犯,但仍可能构成赌博罪之帮助犯或开设赌场罪之帮助犯(见表10)。
图表编号 | XD0021950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周娅、方向楠 |
绘制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