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0 开设赌场罪中不同行为模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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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关于不成文目的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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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仅是为他人的赌博活动或赌场提供场地条件,但却不以营利为目的(既无收费,亦无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更无抽头渔利),则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之正犯,但仍可能构成赌博罪之帮助犯或开设赌场罪之帮助犯(见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