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开设赌场罪中非法营利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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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关于不成文目的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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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举重以明轻: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与司法解释之规定可知,以营利为目的(仅限于合法的营利目的)、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有收取场所和服务费(属于正常费用)之经营行为尚且不以赌博论处(包括不以开设赌场论处),那么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既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不抽头渔利之免费行为则更不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之正犯。因此,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之正犯;非法营利目的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在于场所提供者所收取的场所和服务费是否超过了正常标准,以及是否存在抽头渔利的行为(见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