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开设赌场罪:关于不成文目的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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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关于不成文目的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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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其他行为类型,能否从其客观行为的一般含义中推导出主观目的,则存在争议。例如,虽然《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4条第2款没有明文要求开设网络赌场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仍应以营利为目的才属于网络赌场。(1)例如,虽然《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并未明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条件,但该意见第1条所列举的几种行为普遍都涉及“营利”,唯一存有疑问的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行为,是否必然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