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犯罪行为与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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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侮辱罪的司法适用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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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证明“侮辱”与“猥亵”认定混乱的判断,我们选取了3起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案件进行比对,如表1所示(1)。在3起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可归结为图1的第1种行为类型,即3名被告人都实施了“脱光衣物,拍照或录像”的行为,但是却被判定为不同罪名。由此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强制侮辱罪的“侮辱”行为与强制猥亵罪的“猥亵”行为存在区分界限的模糊。事实上,此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案,以致全国各地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案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