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可以借助或者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罪名》

《表1 可以借助或者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罪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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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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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在2017年5月17日出席数博会时指出“目前,中国网络犯罪至少已占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未来绝大多数犯罪都会涉及网络”,笔者整理发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469个罪名中,有130个罪名可以借助或者通过网络实施(如表1),涉网犯罪占27.72%,其中主要表现为传统犯罪网络化、新型网络犯罪呈突发性增长[1]。在这些涉网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的便利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通过网络进行犯罪预备、犯罪实施及后期的销赃等阶段,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在犯罪全过程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同时进行犯罪活动的同时,必然也会在网络上留下痕迹,这些痕迹对于发现犯罪,证实犯罪,抓捕犯罪分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这些痕迹物证散落在网络的各个角落,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信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取证阶段,都会和相关企业有交集,侦查机关和企业的合作由此产生,侦企合作的程度、效率直接影响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