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部分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级别起算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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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限度判断标准的司法检视与理论反思——基于750个刑事样本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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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损害既然包括财产损失,那么如何确立“重大财产损害”的认定标准呢?对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给予重视。防卫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性质上属于毁坏财物,对应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在数额上分为两个等级,即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无论基于正当防卫的制度目的还是“重大损害”的语义理解,“数额较大”均难以称为“重大财产损害”。因此,将“数额巨大”作为“重大财产损害”的参考标准更为适宜。如何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巨大”的具体金额,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通过查阅相关财产犯罪,两高曾解释过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37)结果如下(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