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民营企业家犯罪适用财产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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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实证研究——以北京市102份判决书为样本》
民营企业家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判处人身刑的,绝大多数被同时处以相应的财产刑。如上述表3所示,在笔者进行观察分析的102份判决书中,民营企业家因犯罪被判处罚金的案件有70例,约占全部样本的68.6%;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案件有20例,约占全部样本的19.6%;被判处追缴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有27例,约占全部样本的26.5%;被判处责令退赔的案件有24例,约占全部样本的23.5%。对民营企业家适用的财产刑可谓形式多样,能用则用。其中,罚金刑在财产刑中适用的比例最高,非常普遍。而且,几种财产刑并用的情形也比较多,例如,罚金与责令退赔并用、罚金与没收/追缴违法所得并用、没收个人财产与追缴违法所得并用等情况。除了以上被同时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在102份判决书中,在判处人身刑的同时没有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只有6例,包括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4例,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案件1例,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案件1例。因涉及特定罪名被决定禁止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的案件有4例,适用案件范围有限,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例,生产假药罪1例,销售假药罪1例。
图表编号 | XD00101693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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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05 |
作者 | 单奕铭、万方亮 |
绘制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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