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民营企业家涉及合同诈骗罪适用自由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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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实证研究——以北京市102份判决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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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民营企业家刑罚适用的总体状况进行分析之外,对于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民营企业家的处罚值得关注。在笔者选取的102份判决书中,有38例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签订、履行合同是企业家开展商业活动的基础,在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中,合同诈骗罪占有较大的比例。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实现对他人财物占有目的的普通诈骗相区别,民营企业家触及合同诈骗罪的原因一般在于,在企业之间的商业来往和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负责人为了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冒用资质的手段,或者在对自己履约资质或履约能力判断不足的情况下,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在取得相对方支付的合同对价后,将钱款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挥霍,从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通过表2统计的情况可以看出,在笔者的样本中,民营企业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有16例,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3例。原因在于,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一般较大,很容易触及刑法设置的法定刑上限。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把握得较为严格,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表现得非常严厉。同时,如果在总的102份判决书中刨除38份合同诈骗判决书的数据,那么对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大多数罪名而言,适用的刑罚并不严厉。这意味着,上述表1看似比较严厉的刑罚,一定程度上被合同诈骗罪的数据“蒙蔽”了。比较而言,对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处罚体现出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轻重区别”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