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质疑讯问非法的具体理由》

《表3 质疑讯问非法的具体理由》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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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以493份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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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1(提出质疑案件总数)=93 N2(提出非法讯问行为总频次)=128

有93个案件的辩方主张公安机关存在非法讯问行为,频次总量为128次,涉及非法讯问种类高达13种,且不均衡分布(见表3)。辩方主张刑讯逼供是其最为常见的质疑理由,有31个案件,占案件总数33%,占频次总数的24%。其余质疑理由还有:“诱供指供”23个,占案件总数25%,占频次总数18%;讯问笔录或供述与讯问录音录像不一致,20份,占案件总数21%,占频次总数16%;威胁,文书合计17份,占文书总量18%,占频次总数13%;讯问录音录像不具备全程性、同步性及完整性、缺乏讯问录音录像也较为常见,合计17个案件。而无法阅读笔录或未核实宣读笔录、疲劳审讯、欺骗、不清醒状态下的供述、无翻译人员、事先制作笔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理由并不常见,仅属于个别现象。按照讯问程序违法与讯问方法违法的两种差异进行类型划分:以刑讯逼供、诱供及威胁为代表的讯问方法违法仍是主要表现形态,占频次总数的62%;讯问程序违法,占频次总数的38%,但是成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关键点,尤其是讯问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同步性、有无删改等程序瑕疵主张。此外,大部份个案的辩方质疑理由涉及多种非法讯问行为,最多为4种(见图4)。辩方主张受到两种以上非法讯问行为的总数为78次,占频次总数61%,其中两种43次,三种27次,四种8次。而主张一种非法讯问行为的有5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