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被告人以留所服刑上诉的具体理由》

《表3 被告人以留所服刑上诉的具体理由》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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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何以上诉:以留所服刑为视角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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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表明,一审被告人仅表达了留所服刑请求、未阐述具体原因的有172件,占96.09%;7件阐述具体原因的案件中,被告人均称对一审认定事实、定罪量刑无异议,通过启动二审程序拖延时间。上诉理由普遍与身体、家庭有关,如照料女儿、探监方便、身体不好、家庭困难、送药方便、有疾病史、身体残疾等,体现了短刑犯为自己考虑、为家人嫌疑人坦露,“在看守所服刑,离家里近一点,本身考虑的思想。(见表3)实践中,笔者接触的不少犯罪就觉得心安,而且也便于家人来探监、上账,家人对外可以说是‘关在看守所’,‘没有送往监狱’本身就说明犯罪较轻”。在押人员认为,“罪犯也分为关在看守所的轻刑犯与送往监狱的重刑犯”,留所服刑有助于“坐实”轻刑犯的身份,提高服刑改造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