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中级法院对留所服刑的理由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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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何以上诉:以留所服刑为视角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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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5可知,多数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依旧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及定罪量刑进行了评判,并不提及上诉人的留所服刑理由,体现了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少数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上诉意见于法无据”“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提出实质性上诉理由”,对留所服刑理由进行形式化否定,表态不予采纳;个别二审法院将留所服刑的上诉定性为“拖延时间”,回应称“是否符合在看守所服刑,应当根据其被交付执行刑罚前的剩余刑期决定,而不能以此作为上诉理由,更不能以此来规避法律达到选择服刑场所的目的”,表明被告人并无服刑场所的选择权、更无诉讼程序的拖延权。可见,法院普遍认为对留所服刑上诉不合理,但并未认定不合法或者非法,“不能以此作为上诉理由”属于一般情理上的价值评判,与现行的无因上诉制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