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各中级法院民主测评权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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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遴选机制改革实证研究:以A省为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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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是中国官员任用在新时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遴选量化若干年来也概莫能外。根据遴选政策,各地法院在完成笔试考察、素能考核之后,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就分值来看,民主测评的分值在15-30分不等,其中30分、25分的情况最多,分别有74个(占全部法院的47.7%)、34个(占全部法院的21.9%)法院。民主测评的内容包括候选人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司法作风、廉洁自律、司法礼仪、心理素质”等,重点考察测评对象对法官职位的适应程度。由于A省法院未统一规定民主测评的形式,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实践。由表5可以看到,大多数地区均采取了ABC票的计票形式,分别赋予院领导、中层干部、普通干警一定的民主测评权重。在这部分采用ABC计票形式的城市中,有5个城市采取了5:3:2的形式,有4个城市采取了4:3:3的形式。而采取AB计票形式的城市中,有3个城市采取了5:5的形式,另有一个城市采取了6:4的形式。事实上,无论是采用三票制还是两票制,法院领导对民主测评的把控作用均得到凸显。只是比较而言,采取ABC计票形式对民主测评结果的控制更为“隐晦”、更为深入。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采用三票制进行民主测评使得法院领导更能决定相关测评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