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当庭宣判后上诉、抗诉典型案例表》

《表3 当庭宣判后上诉、抗诉典型案例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当庭宣判在我国被赋予了各种各样的价值期待,无论是办案效率导向、司法公开导向,抑或是庭审实质化导向,落脚到实践更多的还是聚集在其效率功能,且实际应用也较为局限,似乎一直处于政策层面很被看好,实践却萎靡不振、效果欠佳的尴尬状态。归根结底,首要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尚未形成一套足够激励当庭宣判成为常态的程序机制。一套足以激励当庭宣判成为常态的程序机制,必须是庭审实质化的程序———既能够有效排除庭前预判,又能够有效阻隔庭后研判,更能够确保案件信息在庭审中充分展示、控辩观点在庭审中有效交流、法官心证在庭审中真正形成。这不仅涉及卷宗移送、出庭作证、有效辩护、裁判说理等等诸多制度性要素,也涉及司法环境、审判传统、法官能力等实践性要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长时间以来一系列激励当庭宣判的政策未能够取得理想的实效,也是因为我们的刑事程序系统及其运行环境总是在某些要素上差强人意,如真正的当庭直接言词质证对抗模式的难产、有效激励法官敢于当庭宣判的制度空间与政策基础的不足等。其次,也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并没有被激发出促进服判、提升公信力等方面的潜能。一方面,办案效率导向为主的当庭宣判实践并不必然能促进服判,而且可能反而消耗额外司法资源,尤其当形式上是当庭宣判实质上却是庭前预判的现象大量发生时。当庭宣判毕竟是宣告裁判结果,不管是多么简单轻微的案件,对于被告人而言那都是决定命运的一刻。笔者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发现,在当庭宣判后上诉、抗诉的案例中约达77%的案件是被告方对当庭宣判的程序或内容表示不服,且对当庭宣判程序有异议的竟然约占1/3(图2),被诉称的典型的当庭宣判程序违法现象有“属于未审先判,违反法定程序”“未经评议,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后逾期送达判决书”等,甚至也存在“当庭宣判罪名与庭审指控、辩论罪名不一致”“当庭宣判内容与判决书不一致”等实质性意见(表3)。这不仅反映出形式化的当庭宣判对当事人服判的反效果,以及当庭宣判实践可能确实有诸多不规范,更显示出当庭宣判本身并没有发生促进服判的功效,反而激起被告人对当庭宣判及其背后裁判是否公正的质疑。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庭宣判在地方法院实践中不容易受到青睐,而是被非常谨慎、保守和有限地应用着。地方法院对当庭宣判案件高服判率的宣传背后有可能是因果颠倒,表象上是因当庭宣判而服判,事实上则可能是因法官基于审判经验预判量刑极其低微案件被告人服判率高才作了当庭宣判。另一方面,目前当庭宣判的实践模式对司法公信力提升作用也不大。当庭宣判主要集中在两类案件———绝大部分是简单轻微案件,极小部分是典型重大案件。前者受关注少,且有的操作还不规范,不容易刻画公众的司法印象;后者案件量小,且往往因案件受社会关注或有某种特殊性而注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却限制一般公众参与,也不易引起公众的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