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案件基本情况: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10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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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10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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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同一刑档内量刑是否明显不当”是定量判断,取决于“量刑判决”对“适当刑值”的偏离度大小和两者之间的绝对差值大小。第一,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罪案件,由于绝对差值较小,主要以偏离度大小为判断依据。从立法角度,《刑法》规定的刑档包括“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如果以刑档中间值作为主刑适当值,刑档两段必定分属主刑畸轻和主刑畸重,各自对同一刑档中间值的“偏离度”分别为:0.56、0.4、0.54、0.33、0.36、0.33、0.43,其中,“偏离度”最小为0.33,但是,考虑到刑档两段的附近值也在主刑畸轻或者畸重范围,所以,“偏离度”最低应当小于0.33;从抗诉实践看,除涉及量刑跨档和是否适用缓刑外,在同一刑档内,检察机关认为量刑明显不当的,量刑判决对量刑建议的“偏离度”最低为0.17,而且该量刑建议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基于此,可以把对主刑适当值的“偏离度”最小值设定为0.17或其附近值,以此作为轻微罪案件中主刑畸轻畸重的临界判断点。第二,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罪案件和重罪案件,由于偏离度数值一般偏小,应宜根据绝对差值大小。表3显示,在同一刑档内,“量刑判决”与“量刑建议”之间的绝对差值包括1个月、2个月(5次)、3个月、4个月(2次)、12月,由此可见,其常态值分布在“3个月”附近。而“3个月”又是“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最低增加的刑期。(4)据此,把绝对差值设定为“3个月”是较为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