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西方宪法文本中对财税条款的规定》
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56条确立了税收的原则,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宪法文本在财税制度的规定上就是完美无缺的。从文本意义上的宪法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的体例与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文本十分接近,但关于财税的规定却是空白。税收,这个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公民都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建国以来的4部宪法中,竟然都从未对其作任何规定,国家税收权力的归属至今都是阙如的,既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明确说明征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这显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具体而言,西方宪法文本中对财税条款的明确规定如表1所示(1)。
图表编号 | XD0011380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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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1.20 |
作者 | 张富利、郑海山 |
绘制单位 |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