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我国历次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民族”及其层级属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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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及其完善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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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与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相伴生的。从“华夷之辨”到“王朝体制”,再到“民族国家”的兴起,我国的民族政策经过千余年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统一与国家分裂始终是众多矛盾中的一对主要矛盾,既要面对“地方割据”的风险,也要应对国外敌对势力的挑唆、干涉,甚至是侵略。民族地区往往成为西方“民族自决”理论的“试验场”,挑唆民族分裂,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区一直是其主要的渗透对象。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时期“民族熔炉”式的“国族主义”,已不再适合当时社会发展需要,开始向“多民族”格局国家的形态转向。[1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社会发展的现实存在,也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的现实基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管理自己事务,维护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从宏观层面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民族地区团结、稳定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主权完整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